惠民惠企政策宣传
日期:2020-09-03 浏览
通知

杏花岭区各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及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推进就业创业政策落地的通知》(晋人社办2020200号)文件内容,现对以下几项惠民惠企政策广泛宣传。

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 1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真实性承诺书。

三、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或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500 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 800 元。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申请一种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应附: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 2000 元,补贴期限最长为 3 年。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个人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定、省定贫困县可扩大到离校二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及 16-24 周岁失业人员。对企业(单位)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 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 10%,补贴标准提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 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材料应附: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六、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00 元。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以上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申请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号、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符合条件者请积极与杏花岭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人:杏花岭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创业科

联系方式:0351-3044619

杏花岭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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